房地产赠与
(一)适用条件: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地产赠与,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
(二)办理流程: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4、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非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受赠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证明。
5、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已补完全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
(五)注意事项:
1、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属商业、旅馆用途及单位自建房的须先行补办完全出让手续,其余的可在本中心同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六)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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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税基数 |
缴款人 |
现行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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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评估价 |
赠与人、受赠人 |
双方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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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税 |
评估价 |
受赠人 |
赠与时间在1996-9-1前为6%、1996-9-1起为3%、2001-10-1起个人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为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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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
评估价 |
受赠人 |
(1)划拨商品房(商业、旅馆用房除外)为土地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0元;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为成交价格的1%,个人拆迁安置住房为4%,个人自建私有住房为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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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应按规定补办完全出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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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
建筑面积 |
赠与人、受赠人 |
住宅6元/平方米,商场20元/平方米、办公楼12元/平方米、车库14元/平方米(车位300元/个) 、工业厂房7元/平方米、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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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及工本费 |
建筑面积 |
受赠人 |
住宅80元/套,共有权证2份以上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详见闽价(2003)房479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