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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害者有望获“救命金” |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8-6-19 10:11:00】【关闭】 |
“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垫。”《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草案)》(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7月上旬召开立法听证会,拟订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对于那些因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或肇事司机逃逸,或医药费昂贵等陷入困境的“特殊”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简直是“救命金”。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者,于6月2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报名,或直接到市法制局报名,《立法听证会报名表》见市法制局网站(www.fzj.xm.gov.cn),联系电话5113110,传真5094506,邮编361012,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行政中心东楼四楼,电子邮件地址 huangquansheng15@sina.com。 救助基金7种来源 《规定》指出,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困难补助。 基金的来源有: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百分之二提取的资金;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财政拨款;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公开竞价所得;社会捐赠;基金孳息。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新增交通影响评价 大型城市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由道路交通咨询委员会审议,道路交通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审议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评价意见和审议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外地车转入要查尾气 异地的机动车再也不能随便转入厦门,《规定》细化要求,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以及距车辆报废期限不满二年的机动车申请由外地转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机动车申请由外地转入的,应当经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符合标准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电动车禁或限未定 目前,厦门对电动车上路采取限制措施,划出限行区域和道路。《规定》对电动车是禁止还是限制,尚未定论。第一套方案是禁止,第二套方案是限制,如果采取限制措施,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挂牌后,才可以上路,仍可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道路、时段等管理措施。 摩托车载客罚3000元 摩托车载客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规定》规定几种情形可扣留车辆并罚款,其中,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罚3000元,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罚1000元。 但是当事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并缴纳罚款后,交警应及时退还被扣留车辆。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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